河南消费者网欢迎您!
河南消费者网
首页 > 维权咨询

泉州发布2020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新消费 发布时间:2021-03-15 15:57:51 浏览量:

案例1:丰泽区飞宇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19年9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飞宇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随车附带出厂资料,未装配脚踏、自行车链条等骑行装置,属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0年4月13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000元。


  案例2:福建省迈瑞欧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省迈瑞欧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12月19日,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签订“中港迈瑞欧健身连锁会员合同”、“中港迈瑞欧健身连锁私教协议书”,并预收了会员费1600元和私人教练服务费8000元,约定课时36节。投诉举报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去当事人处上课,但当事人未提供私人教练服务课。投诉举报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当事人提出退还未上的私人教练服务课的费用,当事人在消费者提出退款后超过十五日未退款,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6月30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3:泉州丰泽脂管加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丰泽脂管加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公众号“脂管加医疗美容”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不负初心,匠心塑美|脂管加整形外科技术院长杨杰!”、于2020年8月8日发布“脂管加脂肪刀新品上线,共同见证抗衰逆龄奇迹!”、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你有一份懒人变美计划请查收!”等文章。上述文章内容包含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和“水光针”、“光子嫩肤”、“脂肪刀”等医疗技术名称,且发布的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及其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包括医疗技术名称和术前术后患者对比照片、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其样件内容不符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6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4:泉州长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虚假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对泉州长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泉州长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生产一批非医用KN95防护口罩,该产品塑封袋上标有“医用级”、“已消毒”、“环保产品”,产品包装正面标签标有“KN95防护口罩无菌级”并标有“专利号:ZL201630056198.5”等字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专利号为ZL201630056198.5(证书号3723728)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专利产品图片显示,该外观专利产品并非涉案的KN95防护口罩,涉案的KN95防护口罩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KN95防护口罩产品包装上标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其生产的非医用KN95防护口罩产品上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标识,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0年7月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3.6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683.6元。


  案例5: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根据产品质量抽查报告显示,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源适配器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热要求不符合《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对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仓库发现有电源适配器490台,上述产品与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为同一批,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496台,其中检验机构抽样6台,其余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490台不合格电源适配器;2.罚款8680元。


  案例6: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代理石田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新型冠状”,于2020年2月10日代理傅飞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代理申请注册商标“火神山”、“雷神山”。另查明,上述三件商标的业务洽谈、代理申请注册及撤回申请等相关事宜均由法定代表人李萍萍全权负责,认定李萍萍为上述三件商标代理申请注册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违法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李萍萍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从事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行为,是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0年7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违法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萍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7: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五砍坝益禾堂饮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五砍坝益禾堂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其门店牌匾上使用“五砍坝益禾堂”,但“五砍坝”字体大小远小于“益禾堂”,一般消费者难以察觉牌匾上“五砍坝”三个字;当事人门店牌匾的显著部分为“益禾堂”,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纸杯、菜单及工作人员穿戴的围裙均标注有“益禾堂”商标标识,在颜色、字体、设计方面均与“益禾堂”商标权利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整体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020年6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纸杯、围裙、菜单等物品,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8:泉州市民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对泉州市民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monikehan旗舰店”中销售运动套装时在商品页面标注“明日恢复299元”,实际上自该商品上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后台显示商品成交价格从未恢复至299元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2020年11月1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9:石狮市永宁镇洋厝村卫生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0年11月2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永宁镇洋厝村卫生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复方黄连素片”(有效期至2019.11,截止案发时,剩余105粒),并于2020年10月28日给患者使用了4粒,每粒收费0.2元,违法所得0.8元。当事人于2019年4月1日购进“盐酸雷尼替丁胶囊”(有效期至2020.10.10,截止案发时,剩余18粒),并于2020年10月29日给患者使用了18粒,每粒收费0.5元,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2020年12月29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扣药品及违法所得9.8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10:泉州市派曲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对泉州市派曲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办理了营业执照,所提供的经营场所为石狮市伊思曼鞋服有限公司的工人宿舍,该场所的房屋所有人证实没有将房子租赁他人开办公司,也无人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2020年10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11:石狮市海港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插头插座类产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对石狮市海港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插座类产品插线板插孔均未设置保护门,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和《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7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有关要求。另查明,上述插头插座类产品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内产品,均未经认证机构认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插头插座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2020年12月5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插头插座类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插头插座类产品;2.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3.7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53.7元。


  案例12:泉州市远盛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0年9月21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鸿山镇东园村老年协会的1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泉州市远盛电梯有限公司,其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的最后记录时间为2020年4月19日,泉州市远盛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0年10月16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500元。


  案例13:晋江市鲜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0年1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订餐专项行动时,依法对晋江市鲜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餐饮服务,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日起对外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0年7月2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对改变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000元。


  案例14:泉州台商投资区德良堂药品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0年5月2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德良堂药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2020年7月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1500000元;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当事人涉案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50000元。


  案例15:泉州市丰泽区南福调味商行违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0年9月14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南福调味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属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向丰泽区四海粮油店销售三批“燕晶”精制盐,共33箱,总货值135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情况下批发经营食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4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上一篇:推出"闪购"却迟迟不发货 商家赔偿2万元损失
下一篇:2020年广东受理消费者投诉逾39.4万件 创历史新高
栏目推荐 
吸尘器半年出故障 邮寄保修起纠纷
吸尘器半年出故障 邮寄保修起纠纷
栏目排行 
郑州闫女士投诉爱美丽嘉玺整形美容医院郑州闫女士投诉爱美丽嘉玺整形美容
辽宁锦州吴女士投诉黄河票务网欺骗消费者,虚假售票辽宁锦州吴女士投诉黄河票务网欺骗
为什么大爷买什么都滞销?警惕“悲情营销”背后的陷阱为什么大爷买什么都滞销?警惕“悲情
吸尘器半年出故障 邮寄保修起纠纷吸尘器半年出故障 邮寄保修起纠纷
室内装修效果图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改室内装修效果图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
官方旗舰店网售电动车以次充好遭消费者集中投诉,爱玛科技“按闹分配”官方旗舰店网售电动车以次充好遭消
“悲情营销”切莫变成“狼来了”“悲情营销”切莫变成“狼来了”
男子陷入升级版刷单骗局 5个小时被连环骗走16万元男子陷入升级版刷单骗局 5个小时被
山东济南张女士投诉共享充电宝出故障巨额扣款迟迟不解决山东济南张女士投诉共享充电宝出故
湖北投放100万张食安封签 外卖餐品加上“安全锁”湖北投放100万张食安封签 外卖餐品
网站首页 |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1 河南铁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河南科加
本网站所转载的信息,不代表河南消费者网观点;署名来源河南消费者网的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6021895号